7月16日,市法院一审对无证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蔡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在此前,对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后,法院往往对其适用缓刑。而本案判处实刑,传递的一个信息就是,司法机关将加大对无证驾驶等交通肇事行为的打击力度。 今年2月24日19时30分,金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经过沿江镇大岙村182号前路段时,措施不当,撞倒行人戴某,金某及时将戴某送往医院抢救,但戴某抢救无效于当月28日死亡。期间,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预交了赔偿款12万元。 昨日,记者从市法院了解到,从现在开始,各基层法院根据浙高法[2008]163号《全省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无证驾驶致人死亡、醉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两人以上或重伤五人以上、曾因交通肇事被判过刑的、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其他严重违章致人死亡的等七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法官介绍,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生命的观念,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全省交通肇事案件多发的实际情况,从现在开始,我省将加大刑罚的适用力度,对上述七类交通肇事案件原则上一律判处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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