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农村各种深层次社会矛盾进一步显现,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的建立,是解决农村社会各种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保证国家各项政策在农村有效执行的关键。但由于农村各种条件及现行的人民调解组织自身性质制约,现行纠纷调处机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各种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基于司法行政系统指导,自治性解决机制发育不足。当前,民间调解组织是在法院指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与指导下进行工作的自治性民间组织,而成熟的纠纷调解体系中,是以自治性解决机制为主导,以国家的司法权为后盾,行政性的调解和协调则相对弱化。这种调解受行政权力的支配和影响较大,有许多不利因素:一是增加了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负担;二是强化了群众对政府的依赖,不利于群众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三是增加了基层信访压力。 二、基层调解委员会办公条件落后,调解人员保障不足。以括苍镇为例,当前,该镇虽然每个行政村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但由于条件限制,有些村的调委会由于没有必要的调解室,没有通讯工具,给调解过程造成极大不便,影响调解成功率。同时,受集体经济所限,有些集体经济薄弱村无法支付给调解员误工补贴,及一些办公经费,难以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 三、调解过程缺乏制度化、规范化。在农村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调处结果最终往往由村“两委”班子主要领导拍板,因此,纠纷解决方式比较随意,受村干部个人意志和素质影响较大,可能会造成调处结果的不公平,造成一方不满。同时,在行政协调过程中,由于受“稳定压倒一切”思想影响,个别基层干部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会采取有悖于政策和原则的协调,给群众传递“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信号。大量纠纷拥向信访部门,有的还以各种激化方式引起领导重视,造成社会不稳定。 针对以上纠纷调处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建议,可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一、建立矛盾预防机制。农村的矛盾纠纷事件都有一个酝酿、发生的过程,因此,坚持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在工作中,基层干部要解决的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可能诱发矛盾的苗头性、倾向性因素,积极预测,超前防范,消除矛盾。 二、做好村级调委会的管理工作。村级调委会是调处农村矛盾纠纷的中坚力量,是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法定组织。要使村级调委员会更好地发挥出其作用,一是实行层级管理机制。村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内的各类纠纷,调解不下的,交由镇(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尽可能做到在辖区范围内解决矛盾,避免矛盾激化。二是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对村调解员、治保委员进行专业培训,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培养他们的调解技巧,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调处。三是加强村级调委会的自治性。司法行政部门要尽量放权给村级调委会,地方行政部门则在调处过程中起监督作用,保障村级调解委员会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发挥其自主性。 三、健全保障激励机制。一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调解组织要配备办公室或调解室,做到“六有”,即有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基础台账、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二是各级各部门要划出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调解员的日常工资及误工补贴,调动其调解积极性。三是建立调解奖励措施,对调解成功率高、群众满意度高的村级调委会进行必要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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