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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时间:2008年05月09日 07:01:23  来源:临海新闻网  字号:    [打印]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进一步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品位,确保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倾倒、回填、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市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的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受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行使市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其它监督管理权。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四、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五、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置建筑垃圾许可申请,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在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后,方可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六、运输建筑垃圾时,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并将《建筑垃圾准运证》放置在驾驶室正面醒目处备查,同时应按照《建筑垃圾准运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七、在市区道路上运输各类建筑垃圾时,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装载运输,并保持车容整洁,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带泥上路、污染环境。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已在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补办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地址:柏叶西路139-8号   联系电话:85306275)
    特此通告
                                    2008年5月6日


   作者:     编辑: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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