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临海市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 禁止燃放时间 农历正月十七日至十二月二十日。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临海城市建成区主要区域(东至大洋街道双桥村、洛河公园、庄头村,南至灵江,西至望江门小区,北至北固山、白云山麓)。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对未经许可在禁放时间及禁放地点擅自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做出处罚。 (二)违反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民有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85133456)。 特此通告。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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